龙子湖(市容)城管不罚决字〔2022〕第14号
发布日期:2022-11-03 15:21信息来源:龙子湖区城市管理局 浏览量:
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子湖 (市容)城管不罚决字〔2022〕第14号
当事人:孙瑞叶,女,70岁,身份证号:**************,住址:*****************************。
你(单位)于2022年11月3日15时10分 在龙河路与新淮路交口向北约20米东侧蚌埠市龙子湖区鸿昌烟酒百货门前实施了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堆放物料影响市容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于 2022 年 11 月 3 日立案调查。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蚌埠市龙子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2年11月3日
联 系 人:梁魁亮、李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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