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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00303103X/201706-00133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龙子湖区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公民,通知
成文日期: 2017-06-28 发布日期: 2017-06-28 14:11
发文字号: 龙政办〔2017〕49号 性: 有效
标  题: 龙子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子湖区区属国有非住宅房产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住建局 > 住房保障 政策咨询电话: 0552-3961008

龙子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子湖区区属国有非住宅房产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龙政办〔201749

 

李楼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中心),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龙子湖区区属国有非住宅房产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子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628日 

 

龙子湖区区属国有非住宅房产

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区区属国有非住宅房产经营管理,保障区属国有非住宅房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使本区区属国有非住宅房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区直机关和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公房管理办法》(蚌龙办〔2014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属国有非住宅房产是指下列各类非住宅房产:

(一)由国家、省、市直接或间接投资建造、购买的;

(二)住宅区内用配套费建造的(包括住宅楼房底层经营性用房);

(三)各时期由市、区政府划拨给使用单位自管、自用、自修的;

(四)区直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建造和购买的;

(五)各时期由区政府接管的以及其它应纳入经营管理的各类非住宅房产。

(六)接受馈赠,罚没的房产。

(七)由区政府及所属单位实际所有,但无产权证书的房产。

第三条 凡使用区属国有非住宅房产,从事区属国有非住宅房产交易,实施区属国有非住宅房产经营管理的单位及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龙子湖区房管局是区属国有非住宅房产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区属国有非住宅房产实施出售、出租、转移、变更与经营管理。各产权单位应按照区房管局提出的要求进行协管。

区属国有非住宅房产管理原则:统一管理、公开招租、统筹租金、分类支出。

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区属国有非住宅房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使用管理

 

第四条 区属国有非住宅房产属国家财产,由龙子湖区房管局代表区委、区政府依法进行权属登记与经营管理。

第五条 区属非住宅房产的使用实行租赁制度。申请租赁使用区属国有非住宅房产,应符合相关的标准和条件,申请人须持有关资料向区房管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六条 区属国有非住宅房产的租赁合同期一般不超过三年。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后,原房屋使用人需要续租的,应当在租赁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续租书面申请,经区房管局批准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至合同期满后原房屋使用人仍未提出续租申请,则视为放弃续租权。

第七条 区属国有非住宅房产的安全管理应遵守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房屋使用人有义务向区房管局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申请。对已确定为危险房屋的区属国有非住宅房产,区各产权单位应及时进行加固维修。房屋险情未排除前,不得使用。

异产毗连区属国有非住宅房产的使用,应按照有利使用、共同协商的原则,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区属非住宅房产使用人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使用权,不得故意损坏房屋,不得利用房屋进行损害他人利益、扰乱公共秩序、破坏环境等非法行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利用房屋存放有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第九条 区属国有非住宅房产使用人需要改变房屋结构时,不涉及拆改房屋内外承重墙等主体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的,须经区公房管理领导小组批准。

改变房屋结构涉及拆改房屋内外承重墙等主体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的,须经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由市住建部门审批。

第十条 区属国有非住宅房产使用人对房屋进行改扩建的,必须首先征得市规划与住建部门书面同意书。

对区属国有非住宅房产实施动迁改造的,区房管局经区公房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与拆迁人签订动迁还建协议;无动迁还建协议,任何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区房管局经区公房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可采取融资抵押、置换、担保、改造开发、引资合作等方式进行经营运作。

第十二条 区属国有非住宅房产使用人未经区房管局同意,不得转租、转让所使用的区属国有非住宅房产。

第十三条 空置或租赁期满收回的房产,由区房管局进行公开招租或拍租。拍租信息将在蚌埠日报或区网站上公示。

第十四条 利用区属国有非住宅房产喷涂广告、设置广告牌匾、通讯设施及利用房屋实施打眼架线等行为的,须与区房管局签订协议,实行有偿使用。

 

第四章 租金管理

 

第十五条 区属国有非住宅房产执行市人民政府制定与协议租金相结合的租金标准,经区公房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区属国有非住宅房产使用人必须严格履行租约规定,按租赁合同约定足额交纳租金,区属国有非住宅房产的租金收入,应优先用于区属国有非住宅房产维修,实现区属国有非住宅房产的保值增值。

区属国有非住宅房产涉及债务的,其债务关系不变,一律按原资金渠道偿还。 

第十六条 区属国有非住宅房产的租金按以下方式收缴、使用:

(一)区机关、团体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使用区属国有非住宅房产时,应向区房管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公房管理领导小组会议批准后方可使用。

(二)其他区属国有非住宅房产使用人的租金,按租赁合同约定由区房管局收缴。区房管局收取的租金应缴入区统一财政专户。

(三)对各单位移交的区属国有非住宅房产实行统一建账,租金采取收支两条线办法,统一缴存财政专户,权属不变,专款专用,监督使用。

(四)各产权单位使用租金的审批程序为:以项目申报方式提出申请,填写《龙子湖区直机关及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用房租金使用申请表》,主管部门初审,分管领导审核,区公房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第十七条 区属国有非住宅房产租金的减、免、缓,实行审批制度,申请减、免、缓交租金,必须由区公房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第五章 修缮管理

 

第十八条 区各产权单位是区属国有非住宅房产的修缮责任人。修缮工程由区各产权单位负责实施。

第十九条 区属国有非住宅房产的修缮责任人必须定期勘查房屋,了解房屋使用状况。属修缮责任人维修范围的,应及时维修,确保房屋正常使用。

第二十条 区属国有非住宅房产的修缮范围为:房屋主体、原设计标准的室内墙体、室内排水设施、室内电气设施、室外化粪池以内的排水设施等。

房屋使用人自行装饰、改装、增设的设施,由使用人自行维修。

第二十一条 区属国有非住宅房产使用人对所使用的房屋设施有监护的责任,发现房屋损坏,应及时报修。因使用人过错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者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由房屋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区属国有非住宅房产维修过程中,因房屋使用人或者毗连房屋所有人、使用人阻碍,导致房屋维修发生困难的,可提请公安、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三条 区属国有非住宅房产由区各产权单位根据房屋使用人报修情况,编报区属国有非住宅房产修缮计划,对区属国有非住宅房产修缮工程项目进行具体实施。

第二十四条 区属国有非住宅房产修缮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质量保修的内容和期限,应当在工程合同中载明。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期起实施。

发布时间:2017-06-28 14:11 信息来源:龙子湖区人民政府